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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问题实务探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6-28 16:42)    点击:170

先人故去之后因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往往成为家庭内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家事审判实践与研究的重点领域。那么,继承中都涉及哪些主要问题呢?本文将为您展开讲解。

  1.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范围都有什么?

  对于遗产范围,首先需要注意的,自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单纯的身份继承已经成为历史,即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而不能继承他的职务和地位等其他利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条规定以或例举或概括的方式对可继承财产的范围予以规定。

  针对遗产范围,我们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必须是合法财产,如果是违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不但不能继承,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第二,可继承遗产在法律规定中附随的权利可一并继承,比如,因合法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下,便相应取得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三,可继承财产既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比如被继承人留下来的国债、有价证券以及对他人的债权。

  2.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遗产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这绝不是意味着可继承财产的范围是漫无边际的。在以下几种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不可继承财产的存在:第一,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比如熊某夫妇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且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多年之后,熊父因病去世,熊母尚存,此时作为子女的熊大和熊二只能就该房产中父亲的份额进行分割继承,而不能继承将熊母的份额一并分割继承。第二,生前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因为赠与行为已经使权利发生了转移,故无论该财产对继承人拥有何意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能就已经被赠与的遗产进行继承。第三,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继承人继承的是使用权,而非该宅基地的所有权。第四,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文物不得继承,但国家针对文物给予的报酬可以继承。根据前述《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是属于可继承财产范围内财产,但是此处所指文物应排除那些文物法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的文物。第五,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承包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有权利,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承包人死亡,其权利便不复存在。不过,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在承包过程中产生的收益。

  3.我国有哪些继承方式?

  我国在遗产继承方面存在三种形式:一、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和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顾名思义,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事先对继承顺序、内容等等内容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方式。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由其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主体,比如国家、组织、个人,反之如果遗嘱内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主体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则为遗嘱。第二,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一方不负有义务,可直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在遗产范围内取得被继承人遗赠的财产。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该人扶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承诺在其自身死亡后由该人继承遗产。此处所指的他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甚至是国家。

  4.继承开始后,各种继承方式如何适用?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存在三种遗产的继承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后,各种继承方式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多种继承方式的并存使当事人之间矛盾复杂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最为优先适用,其次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为法定继承。在三种继承方式中,如果多种继承方式并存,在彼此之间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遗产分别按照各自的方式进行继承,一旦两两之间甚至三者之间发生冲突,那么在冲突的遗产范围内,需要按照上述适用顺序进行继承。

  5.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针对丧失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权丧失的基本制度。

 张宁律师

  电话:18621078611

  邮箱:18621078611@163.com

  教育和工作经历: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

  专业领域:

  张宁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公司业务的非诉讼案件。其中诉讼类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房产纠纷。非诉讼类案件包括:家族财富传承、新三板、股权架构设计、企业章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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